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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84号原告覃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已交)。审判员韦永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陈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