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芜湖天瑞��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翁世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翁亲雪,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林峰,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