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秦海泉与马晓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泉,马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泉,如东县岔河新春装饰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晓涛。申请执行人秦海泉与被执行人马晓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马晓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海泉货款人民币14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马晓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查到银行存款;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马晓涛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晓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现金。本案有本金1404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111元,合计人民币1422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朱红民执行员 钱海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