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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红戈与赵永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戈,赵永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王红戈,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赵永碧,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诉讼代理人王碧松,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王红戈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永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红戈诉称,王红戈系赵永碧的丈夫,王碧松系赵永碧与王红戈的儿子。赵永碧于2002年9月开始精神异常,2005年1月29日至2月2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赵永碧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由王红戈和王碧松照顾。现申请宣告赵永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红戈为赵永碧的监护人。经审查,王红戈系赵永碧的丈夫,王碧松系赵永碧与王红戈的儿子。赵永碧于2002年9月开始精神异常,2005年1月29日至2月2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红戈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赵永碧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永碧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永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红戈为赵永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