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文銮与唐军、王凤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銮,唐军,王凤群,盐城市鸿雁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肖文銮,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仁骥,居民。被告唐军,居民。被告王凤群,居民。被告盐城市鸿雁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23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发斌、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銮与被告唐军、王凤群、盐城市鸿雁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文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文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