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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龙,安洪强,卞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张振龙。被执行人安洪强。被执行人卞慎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卞慎永名下的北斗星车汽一辆(车牌号为鲁QXXX**)。现查封车辆即将到期,申请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卞慎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北斗星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