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禹坤与徐红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坤,徐红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禹坤。被告徐红浦。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坤与被告徐红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