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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恢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茂台与屈家胜恢复划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台,屈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台。被执行人屈家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1998)浏民初字第821号,向被执行人屈家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家胜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9950元,但被执行人屈家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屈家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账号为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