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高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高聪,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聪,男,1981年12月18日生,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90号。法定代表人鲁瑞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高聪与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于2014年3月10日裁定中止(2012)滨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年3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邹平隆晟担保有限公司与高聪、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高聪与被执行人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邹平隆晟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各方自愿将(2012)滨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付数额与(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偿付数额进行抵消,未能抵消的420万元,由被执行人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偿还义务。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邹平千城食品有限公司、高聪向我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峰执行员 曲新杰执行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