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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姜连梅与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梅,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姜连梅,农民。被告: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凤林镇大悲山村上行自然村32-1号。法定代表人:黄东升,执行董事。原告姜连梅为与被告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18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杉木指接板经营生意。2014年12月14日,被告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到原告处购买杉木指接板,共计货款人民币12180元,原告送货由被告员工柴宗明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连梅货款人民币121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为52元,由被告江山市圣马可木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