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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德森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森,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乔德森。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凤柱,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森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德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德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德森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乔德森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