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秋成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0-2号原告余秋成。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78722-6。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A3写字楼2320室。负责人俞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2905-0。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成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秋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2元减半收取10901元由原告余秋成承担。审判长  易德文审判员  靖红涛审判员  卢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