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虢雕诉刘立峰、刘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虢雕,刘立峰,刘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虢雕,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快快,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裴静,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立峰,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选,男,现年5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虢雕诉刘立峰、刘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虢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虢雕撤回对被告刘立峰、刘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虢雕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袁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