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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景胜利、任爱民、田和富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景胜利,任爱民,田和富,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景胜利,男,1970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任爱民,男,1962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田和富,男,1970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吴霞,女,1970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景胜利、任爱民、田和富、吴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景胜利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