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余琴与殷网林、X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余琴,殷网林,XX,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常余琴。委托代理人:黄九仁、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网林。被告:XX。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郑长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余琴与被告殷网林、XX、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余琴撤回对被���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