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