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松勤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松勤,张建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松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伟。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松勤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松勤、被上诉人张建伟委托代理人殷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郭松勤。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