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桑茂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桑茂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昆嘉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钟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跃青,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茂金。委托代理人包新东,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荣,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桑茂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