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