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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