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广执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启虎与刘梅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虎,刘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406号申请执行人刘启虎。被执行人刘梅芳。刘启虎与刘梅芳欠款纠纷案件,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刘启虎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梅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梅芳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353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执行人刘启虎发现被执行人刘梅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