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保才、贾润叶、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民委员会、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才,贾润叶,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民委员会,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初字第834号原告郭保才,(又名郭盛景)男,194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楼板寨乡西庄村人,农民,住新原乡解放街村。身份证号:1422021944********。原告贾润叶,女,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47********。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佩君,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人,农民,住本村。系二原告之女。身份证号码:1422021986********。被告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解放街村委会)住所地: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法定代表人:杨存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满生,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街村委会)住所地: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法定代表人:田明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秀锦,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马丽葆,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人,农民,住本村。原告郭保才、贾润叶诉被告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民委员会、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保才、贾润叶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佩君、被告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满生、被告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常秀锦、马丽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原告从解放街村委会批到一块宅基地,位置就在现在的垃圾场。二原告准备动工时,被告又通知原告郭保才该地方有人批下,让原告从西面空出9米长的地方重新设计住房,现原告西邻的9米长的空地被周围两村居民当做生活垃圾场,由于垃圾长期堆放,堵塞了后面的水路,致使二原告的房屋受损,另外大量垃圾堆放,产生了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气体,使二原告的身体、精神、经济等各方面严重受损,故原告提起诉讼,认为本案的责任主体与侵权担责原因之一为解放街村委会,解放街村委会不及时清除垃圾,即使清除也不彻底,现原告西邻的空地十余年来一直未动工盖房。2012年5月8日解放街村委会清除垃圾后在此地建房,说明该垃圾场一直未批出宅基地,而是故意规划的垃圾用地。该垃圾场十余年来,一直堆放大量垃圾,不仅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原告夫妻二人身患重病,而且因水路被堵塞,致原告房屋基础受损下沉,墙体多处严重裂缝,房顶裂缝漏水已成危房。原告曾多次找解放街村干部反映,没有人管,让找太平街,2012年5月8日原告到原平信访局上访,在信访局长的过问下,新原乡政府督促解放街村委会当天拉走垃圾,并在此地盖房,但对赔偿一事至今无结果,故解放街村委会作为该垃圾场的土地所有人、垃圾场的规划人及管理人,自己管理不到位,之后又放任太平街村多年不垒垃圾池,也不彻底及时清除垃圾最终使原告家人病、房毁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经济精神损失严重。本案的责任主体与侵权担责原因之二为太平街村委会,原告房屋紧邻的垃圾场先是由解放街村委会负责清除,后来不知何故变成太平街村委会负责清除,而太平街村委会十余年来从未定期彻底清理垃圾,他们在清理垃圾时,每次只用铲车铲走一部分,剩余的垃圾再用铲车从路边往里堆成高山,不仅堵塞了后面的水路,而且还紧贴原告西山墙体外面,使墙体常年发潮变霉,为此原告曾雇人把房屋旁边的垃圾清除在路边,但太平街村委会拉运垃圾时,仍只铲走一部分,把剩余部分用铲车从路边往里堆高成山。原告曾多次找太平街村干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人们要倒,管不了,除非上面盖上房,但地皮不是太平街村委会的,没办法。原告要求赔偿一事,一年多上访至今无结果,综上太平街村委会作为十年来垃圾的实际管理人,既没有垒垃圾池,也不及时彻底清理垃圾,而是经常用铲车将拉运后剩余的垃圾堆在原告房边,导致该处臭气汹天,雨天水路堵塞、房基下沉,墙体裂缝,房顶漏水,五间房变为危房,不仅使原告的房屋受损,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长期堆放垃圾,散发出的有毒有害气体使原告夫妻二人身患严重疾病,原告双眼失明,全身多处肿瘤,老伴患有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故太平街村委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1、原告的房屋由于基础下沉,以致墙体多处严重裂缝,房顶漏水,地板砖裂缝、晾台踏步损毁,五间已装潢的现浇房全部变为危房,现不能居住,必须拆除,故原告要求赔偿35万元。2、由于垃圾场长期堆放垃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气体,导致原告双目失明,全身多处肿瘤,甲状腺结节,老伴患有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故原告要求赔偿40万元。3、原告是有临床经验的老中医,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自从双目失明后,原告无法给人看病,忍痛关门,使家庭经济收入断源,原告从小XX活跌倒了吃低保,老伴捡垃圾勉强度日,门诊内的药剂发霉过期,损失严重,故要求赔偿35万元。4、由于十余年来的严重侵害,使原告夫妻二人遭受了物质及精神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综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夫妇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郭保才的残疾证明一份2008年原告郭保才年收入标准额度证明一份、原告夫妇二人的健康体检报告各一份及专家的答问书一份、解放街村委会的证明二份、原告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费收据一支、原平市建筑工程治疗安全监督站关于原告房屋受损的鉴定报告一份(附加报告说明)、证人康治田、郭全英、张培田、张丽英的证明材料各一份、房屋受损图片二十张、1987年3月关于原告郭保才个人的报告两篇、1986年7月24日原告郭保才的晋医个字第121号流动行医许可证、1988年10月20日原告郭保才晋医原卫字第2号个体行医许可证、1988年3月24日原平县个体开业医生地址临时转迁证(88)原行迁字第1号、原平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一份、2013年7月8日山西省信访局、忻州市信访局转来信访事项转送单各一份、原告郭保才的上访材料计19页、新原乡郭保才信访事项协调会会议纪要共计2页、新原乡人民政府转原平市信访局“关于新原乡解放街郭保才反映的情况报告”一份、子干乡东下庄村、楼板寨乡屯瓦村委会、原平县闫庄镇卫生院、楼板寨乡峙峪村委会、楼板寨乡沙活村委会等证明材料各一份。照片二十张。被告解放街村委会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因为一、1997年经原告申请,被告为其批得宅基地一块,位置在现在的垃圾场,但是宅基地仅占用一部分,仍留有9米长的地方继续作为垃圾存放点,原告也清楚,原告建起房屋后,如发现垃圾存放对房屋有侵害,对生活有影响,那应该采取保护措施,而不应要求被告新建垃圾场,因为另建垃圾场的场地根本没有,何况至原告建起房屋后,被告所属的村民再未倒过垃圾,而是另一被告太平街村委会所为,尽管如此,被告仍然投入资金于2012年将垃圾全部清理,并在此建起彩钢房,至此,垃圾场不再使用。二、原告家人患病,房屋毁损,精神损害的事实确定与否暂且不说,单就原告所谓损害与垃圾堆放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在目前还没有有效证据来证实,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太平街村委会辩称:原告属于被告解放街村委会的村民,原告所住的房屋距离被告太平街村边界的70至80米处,原告所称系被告太平街村委会管理的垃圾场,是因为每次市里检查,被告解放街村委会不管理自己的垃圾场,垃圾随处可见,被告太平街村委会就将垃圾用铲车将路边的垃圾铲起,垃圾是解放街村民倒的,垃圾场也是解放街村委会的,此事与被告无关。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保才与贾润叶系夫妻,1997年2月5日二原告向被告解放街村委会申请后批得一处宅基地,交纳宅基地使用费6500元,面积为140平米,1999年二原告在此基础上建起房屋且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生活,但二人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及房屋产权手续。原告夫妇的房屋位置是座南面北,出路紧邻一条从西向东的马路,房屋西面紧邻垃圾场。原告郭保才夫妇二人的房屋位于被告解放街村的地界,出路在被告太平街村,由于垃圾常洒落在街上,故在清理垃圾场地时二被告均有权处理,由于垃圾场地位于二被告的交界之处,无法确定垃圾到底为何村村民所为。原告夫妇二人曾多次警告来往村民,不可随意丢弃垃圾,但无济于事,垃圾仍然堆积如山。2012年被告解放街村委会将垃圾场地已重新规划,建造起一排彩钢房,正式使用。2012年10月22日,二原告委托原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房屋受损评估,根据现场查看房屋和上访材料描述,受损原因与该房屋地基变形有关系,具体原因可能是1、附近垃圾场处排水不畅,水浸地基所致。2、垃圾长时间堆放对房屋的腐蚀影响。3、不排除该房屋设计施工方面存在质量缺陷,受外部环境影响时隐患暴露。4、屋顶漏水系屋面防水层损坏所致。5、对此报告有疑议,可另外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另查明,原告郭保才系一名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视力(盲)和肢体残,残疾等级为一级,2010年7月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证。另外原告为一名中医,1986年7月24日原平县卫生局为原告郭保才颁发晋医个字第121号流动行医许可证,原告在修建的门面房内从医问诊多年,至2003年原告郭保才患病后门诊才关停,不再从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房屋损害、人身健康损害、门诊关停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2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本院认为,二原告虽经被告解放街村委会审批建房居住多年,但至今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及房屋产权等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原告郭保才夫妇应依照程序办理合法手续。另外根据二原告提供的原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房屋受损评估报告书,房屋受损原因有多层因素,鉴定结论并不唯一亦不具有排他性,无足够的证据证实其房屋受损系二被告所为,故本院对二原告所提起的因房屋受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告郭保才夫妇要求二被告赔偿因长期堆放垃圾致二人身患疾病造成的健康损害及精神损失、门诊关停损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保才、贾润叶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玉中审判员 黄舒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