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小强与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强,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82号申请人王小强,男,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邓洪进,主任。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祝相伦,主任。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古蔺县古蔺镇人民政府有相应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古蔺镇映月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古蔺镇奢香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古蔺县古蔺镇人民政府资金24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