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与张家港市益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张家港市益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经营者范云展。委托代理人刘东民,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益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234号。法定代表人毛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诉被告张家港市益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午后三点茶座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