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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永升与郑长辉、金志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升,金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升,男,1963年0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308141039,汉族,住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建东路14号。被执行人郑长辉,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11121015,汉族,住永嘉县黄田街道凤屿村屿后巷9号。被执行人金志娟,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12271024,汉族,住永嘉县黄田街道凤屿村屿后巷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长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长辉名下的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社岙底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2-08-05-069,面积:43.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