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葛志富与苏俊明、聂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志富,苏俊明,聂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葛志富。被申请人苏俊明。被申请人聂先梅。本院受理申请人葛志富与被申请人苏俊明、聂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葛志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苏俊明、聂先梅夫妻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聂先梅名下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苏俊明、聂先梅夫妻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聂先梅名下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