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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廉胜利、王学文、杨永利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廉胜利,男,1972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学文,男,1969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永利,男,1978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廉胜利、王学文、杨永利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廉胜利、王学文、杨永利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