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明威与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威,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晓,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845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威与被执行人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晓名下有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风之声10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产壹套,本院在另案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江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晓名下的房产,该案件现在尚未审理终结。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282-1号执行裁定书,对陈晓的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债权及时实现,应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变现措施,(2015)江民一初字第129号的债权可在财产变现后按债权比例予以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晓名下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风之声10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产壹套(房产证号码:邕房权证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显杰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