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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与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冯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岗厦辛城花园。负责人邓山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文中,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剑,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与被申请人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975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冯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44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做出保全裁定。为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若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冯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443.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