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智民华,葛玉伟,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黄飞,黄鑫,田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锞宝。被告智民华。被告葛玉伟。被告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二广高速北出口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黄飞。被告黄飞。被告黄鑫。被告田凤英。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青商初字第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葛玉伟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轿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葛玉伟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葛玉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葛玉伟名下轿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蒙JJ11**)。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