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英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英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海逸酒店702房,注册号:440682000121422。法定代表人:邓倩婷,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用芳,女,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原告的在职员工。被告:叶英智,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英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英智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