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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魏文俊,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德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