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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晓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注册号310000400541498。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郜学峰,男,该公司债权部部长,住该公司。被告李晓忠,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八一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710201011X。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元,其余117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