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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玉娟诉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娟,王富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娟,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路旺村620号,身份证号:370686198803261347。被告:王富琳,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兴华庄村22号,身份证号:37061119870901031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娟与被告王富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