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学麟与被执行人董延芹、王振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吕学麟。被执行人:董延芹。被执行人:王振波。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