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顺均与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顺均,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管字第5号原告吴顺均,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端华,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系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吴顺均与被告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被告之间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则以合同签订的甲方即本案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提出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主要解决的争议是原告吴顺均与被告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吴顺均的住所地在四川省筠连县,其与被告四川富瑞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书面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向合同中的乙方即本案原告吴顺均所在地筠连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此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