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芳),女,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蒲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