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杨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柳某某以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5月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