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与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084-1。负责人赵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桂元,该行员工,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红,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与被告陈红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399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