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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柏莱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龙苏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深圳市X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刘XX。被告深圳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负责人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