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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先旭与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旭,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吴先旭。委托代理人秦泽恂,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忠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旭与被告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先旭负担。审判员 顾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