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催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常州市明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催字第329号申请人无锡市东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吴寿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满意。申报人常州市明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鹏,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无锡市东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因其自述遗失票号为31300052/2491665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市明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无锡市东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