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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军、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军,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中都路恒基中都花园3#23层。法定代表人李喜峻。被申请人张建军,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荣庆。本院受理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军、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在晋中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号:301021121)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8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山西��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8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晋中市榆次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的股权(证号:3010211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