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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立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皓与天津市公安局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皓,诉请依法判决天津市公安局履行职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20号起诉人胡皓,男。起诉人诉请依法判决天津市公安局履行职务,给起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不属于我院地域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