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皓与天津市公安局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皓,诉请依法判决天津市公安局履行职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20号起诉人胡皓,男。起诉人诉请依法判决天津市公安局履行职务,给起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不属于我院地域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