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青兰与农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兰,农宝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黄青兰(曾用名黄春兰),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峙浪乡长桥村那么屯**号。被告农宝荣,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峙浪乡长桥村那么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青兰与被告农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青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青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青兰负担。审判员 农达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玉军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