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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鹏、王彦红与徐宁宁、刘子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彦红,徐宁宁,刘子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294号原告王鹏。原告王彦红。被告徐宁宁。被告刘子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王彦红与被告徐宁宁、刘子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徐宁宁涉嫌刑事犯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立案侦查。原告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后,又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原告王彦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尊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