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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姜炳英与张义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炳英,张义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姜炳英。委托代理人高海荣,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炳英诉被告张义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炳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炳英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