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培建、李树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培建,李树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法定代表人卢翱,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关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培建,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李树贤,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本院在审理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培建、李树贤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立案材料予以补正,依据现有证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出租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依据法定。结合本案,合同显示出租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双方约定不明,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新乡县境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幼慧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黄书香二〇一五年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