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殷奂奂与陈军超、陈志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奂奂,陈军超,陈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殷奂奂。被申请人陈军超。被申请人陈志林,系牌照号冀D×××××号小型轿车的车主。申请人殷奂奂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军超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车辆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其价值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殷奂奂向法院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且预交保全费3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军超所驾驶陈志林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