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钟德勇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勇,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22号原告钟德勇,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邹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勇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德勇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钟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钟德勇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