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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美战与范俊稳、毕连勇合伙纠纷抗诉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美战,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俊稳,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连勇,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人张美战与被申请人范俊稳、毕连勇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三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美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2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5)1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公众号“”